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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障碍
生育保险应面向所有女性
记者:对落实“特别规定”你有何建议?
刘明辉:针对用人单位动用手段致怀孕妇女辞职的现象,建立推定解雇制度,在员工被迫辞职的情况下,裁决复职或者赔偿。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增设:推定解雇是指由劳动者被迫或者被引诱辞职的行为推导出用人单位有辞退的故意,因而认定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不公正辞退的一种方式。此种辞退方式的内涵是用人单位变相辞退劳动者。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劳动者获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记者:女职工在维权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困难或障碍?
刘明辉:我曾经提供法律援助的一个外来女邬某,在北京的一家单位上班,却不得不委托其户籍地上海的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她办理了生育保险手续。邬某在产后从上海的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了1.3万余元。而绝大多数外来女自付生育费用。
可见,这类将生育保险与户口挂钩的地方规章将外来女排除在外,已经构成了对外来女的就业歧视。例如,很多单位暗箱操作只要男生,有些单位要了女生却有附加条件:“3年内不得怀孕”、“5年内不准生育”。
26岁的李某拒签这种“不平等条约”,但是她跑了许多单位却处处碰壁。一位公司老总直言不讳地告诉她,你这种年龄是“不受欢迎的年龄”。你想想啊,女性到了这个年龄,结婚生育迫在眉睫,工作没多久就要谈恋爱、成家、生孩子、休产假,工资还得照发,用人单位何必找这个麻烦?反正年轻人多得是。
可以想见,把“工资照发”改成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态度就会有所转变。
有人担心生育保险不与户口挂钩会增加大城市医疗机构的负担,这可以理解。但关键在于如何制定解决方案,不能因为法律变革吸引外来女留在城市生育导致医院不堪重负,就剥夺外来女本应享受的生育保险权利和平等就业权利,而应当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增加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化解此项变革的负面影响。
更值得关注和期待的是,生育保险应该由现在的只面向职业女性发展成面向所有的女性,上升为福利性、普惠性的保险,这才是它的法律方向。
可见,生育保险不与户口挂钩,这仅仅是公平的底线。
记者:保障劳动妇女的各项权益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刘明辉:督促地方取消与社会保险法相抵触的规定,让所有女职工都能享受生育保险。
其次,推动政府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政府为了加速消除就业歧视以实现实质性平等,而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的特别保护弱势就业群体的措施。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高度重视“暂行特别措施”。发达国家通常采取“严格配额制”、“优先选择制”和财税扶持弱势性别群体就业等措施,鼓励企业做平等雇佣的表率。
例如,韩国对被评选为优秀平等雇佣女性的企业颁发“男女平等雇佣机会认证标志”,允许其在三年内使用这一标志,并在政府采购时享受加分优惠及财政方面的各种优惠。
此外,建议地方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就平等就业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绩评定的核心标准。对于其所辖区域出现影响恶劣的就业歧视事件,也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地方政府有权要求其所辖区域的单位定期提交雇佣情况报告,经审核后据此列出反就业歧视领域的优劣名单并予以公示。
最后,帮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增加对“特别规定”的解释。(记者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