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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成借口?
据统计,2012年全国女职工人数已达1.02亿人,占职工总数的42.7%。
《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根据当前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及哺乳期内被单位强行调岗降薪的调查发现,被调查者所在单位女职工在“三期”内被单位强行调岗降薪的占20.9%。
该调查采用问卷形式,回收有效问卷2707份。从单位性质分析,存在强行调岗降薪最为严重的是合资和外资企业,占32.2%。其次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分别占26.2%、23.4%、18.4%和10.4%。
亦有媒体调查显示,38.2%的未孕女性担心怀孕后被单位辞退;23.8%的女性担心被调职;担心被减薪的为16.3%。
记者了解到,目前的确存在不少女性在怀孕后,被调岗、降薪、增加工作量、以开除相要挟迫使在《自动辞职书》上签字,甚至违法辞退等行为。其辞退理由多为“严重违纪”。
2009年6月25日,张敏被公司辞退。此时,距张敏的劳动合同到期尚有3个多月,而张敏已是这家IT公司的部门经理,月收入过万元。
2009年,还在哺乳期的张敏与供职了7年的老东家对簿公堂。
张敏坚称,自己突然被解雇,是因为2009年5月31日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她已怀孕的消息所致。
“IT公司员工偏年轻化,工作量超额,人工成本对于我这样的未育女经理来说,太高了。”张敏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则表示:“张敏强调其被解雇时业已怀孕的事实,却忽视自己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规的行为。”
公司辞退张敏的官方理由是:“签到时间与实际到岗不符,按严重违章处理。”
公司称:2008年12月,经员工举报并经公司调查核实,被告在2008年10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家里违规远程签到,弄虚作假;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原告调查远程签到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指使属下员工删除被告个人的VPN(虚拟专用网络)远程登录数据,试图掩盖其在家远程签到的事实。
对此,张敏认为公司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存在。“我没有违纪,最大的一个依据是,我当时在家远程办公是经过公司执行总经理的同意,何来弄虚作假一说?”
张敏的维权在经历了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以张敏与老东家和解而告终。2011年6月,公司赔偿张敏20万元。
在我国,关于孕期女职工被辞退问题,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没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只要出现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就可以除名,并且不给补偿金。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定孕期女职工能否被辞退的关键在于,当事女职工是否有严重违纪行为。
蔺波的维权之路与张敏相似——申请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直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两个案例,凸显了怀孕女性维权之困境。一方面,不少被辞退的女性担心一旦维权,再找工作时,可能会因“曾起诉过原东家”而被新公司拒绝。而一些女性因预见到怀孕后与公司可能产生的纠纷,索性主动辞职,“免动胎气”。
蔺波也曾担心,因维权公司会做出对其不利的事情。“但事关我名誉的问题,也管不了那么多了。如果有下一次,我也一定会放弃,不为自己,为孩子。”本报记者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