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讲述孕期遭辞退后艰辛维权历程

2012年05月16日10:4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蔺波 职场女性 三期 法制日报 维权 哺乳期 用人单位 2008年 2009年 严重违纪

编者按

5月7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公布,引起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特别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反对性骚扰的责任,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完善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促进职场中的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女性劳动者特别是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不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而且应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减少妇女的就业障碍,为妇女提供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然而,现实问题是,在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健全的前提下,该如何落实?《法制日报》视点版为此专门推出“透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系列报道。

□透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我打这个官司就是要让孩子知道,你的妈妈是一个清白的人,并不是他们杜撰出来的财务不清白。”如今,生活已步入正轨的蔺波已经不愿再回忆那段不愉快的经历。

2011年12月1日,蔺波终于等来了公司给她的一个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获得了8000元补偿。

“我用我亲身的经历,证明了怀孕被辞退的妇女打官司维权有多困难。我终于理解了有相同经历的姐妹们为什么选择忍耐和放弃。”蔺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4年多的维权经历,让蔺波开始思考:女性劳动者在特殊时段的权益真的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吗?如果真出现问题,现有的法律如何保护劳动者?

2012年5月7日,一个被看作是全国女性劳动者福音的规定,由国务院正式发布——针对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开始实施。

孕期被辞维权难

2006年,蔺波在一家大型公司的北京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那年,蔺波发现自己怀孕了。

“跟公司领导谈了之后,结果我被降薪降职,而且劳动强度增加。在4月底的一次加班后我流产了,流产时胎儿已经5个多月。”蔺波说,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公司在怀孕期间降职降薪违法,也不知道怀孕是不允许加班的,所以没有保留证据。“当时也不想告公司,因为对公司有感情”。

蔺波发现自己再次怀孕,是2007年8月底。

“领导很不高兴。9月初定了一个我不可能正常完成的月销量任务,当月我完成了任务的60%。10月,领导开始对我的跑店(就是从一家门店办事然后再去另一家门店办事)数量不满,定了一个正常人都跑不过来的任务数量。”

蔺波说,公司是做知名品牌食用油的,平时的销售任务是每月15吨到25吨,怀孕后提高到每月45吨;所跑的门店由每日3到4家升至5到8家。路程从大望路到上地。

“终于我在地铁里晕倒了。”2007年11月初,蔺波因劳累身体出现流产先兆。

然而,蔺波在休假两天后上班得知:“有人举报我贪污公款,让我协助调查。”

在协助调查当天,蔺波接到一个门店负责人的电话,该负责人说,店里收到公司的一封公函传真,称蔺波“营私舞弊,涉嫌财务侵占”。

蔺波说:“我一听就气炸了,因为我领的费用都是不能背书转让的支票,而且都有发票,凭什么说我财务侵占啊?”

此后,蔺波因为一直都有出血现象,开始休病假。在此过程中,“公司一直有人来给我送公函或他们所谓的证据,并跟单位所有平时跟我有一点关系的人单独谈话,让她们劝我辞职。”

2007年12月22日,公司北京办有关人员约见蔺波的爱人。“说谈我的事情,我爱人去后他们直接给他一个处理意见书和解除合同通知,就这样我被辞了”。

此时的蔺波处于孕期第26周。公司以严重违反“员工奖惩条例”为由,发出了《关于“北京直销业务员蔺某工作中营私舞弊行为”的处理意见》,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8年1月4日,蔺波向北京市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

结果是,“我赢了!我满怀对社会的感激回到老家生孩子”。蔺波说。

就在蔺波维权的同年,2007年6月,北京律师金晓莲开始与北京妇联权益部合作,就北京市妇女通过维权信箱或维权电话发来的涉及劳动法的问题进行解答。

金晓莲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参与的90个咨询中有54个问题涉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权益受损。

而在这54个问题中,涉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占41%,有30%的问题是涉及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减少工资报酬的,有15%的问题是涉及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特别是外埠女职工生育保险,其余14%的问题是涉及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强度、加班等问题。

金晓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这些咨询的问题可以看到,生育保障是困扰职场女性的一大问题。

金晓莲认为,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不完善,缺乏推定解雇制度和鼓励用人单位雇佣女工的措施。

“用人单位基于趋利本性以及对生育的社会价值的认识不足,不愿承担社会责任。”金晓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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