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莫让墓地20年使用期考验死者

2011年04月02日10:1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死者 墓地安葬 物权法 新京报 公墓管理 房产 商品房 使用年限 骨灰存放格位 公民的基本权利

青岛、济南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根据民政部199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全国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出现公墓20年使用期届满,面临续收管理费的问题。(4月1日《新京报》)

我们不能一味认为20年墓地使用期限就完全不合理,但对于 “入土为安”的死者而言,又确确实实是一种极不合理的煎熬。20年大限一到,如果没有续费,很多逝者将面临“死无葬身之地”之虞,这不是对“死者”的巨大考验吗?

人终有一死,不在乎葬于何处和如何安葬,但大多数人还是希望有一块墓地安身。在这样的观念之下, 20年的墓地使用期限,不仅对已安葬的死者是个考验,最终也会考验生者。一是生者会为自己死后的墓地安葬时间短而担忧;二是死者的子孙后代也将背上给先人续费的负担。以20年为例,其父辈刚刚作古,自己也要面临这一问题,如果不无意外的话,20年或若干个20年之后,某一后代子孙将背着数十个甚至更多的上代人的墓地续费压力,让人情何以堪?

因墓地20年大限的问题,近年来,无人认领的骨灰盒每年递增,已成为陵园管理遇到的一大难题。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这一问题也不能再成为考验生者和死者的最大难题了。有必要像《物权法》中规定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那样,规定自动续期的权利;要么就允许死者生前可以“多购买一些使用年限”,而不仅仅是20年;要么就是购买者一次付费之后,有部门来承担永久性的集中保留义务。这种“不上不下”的悬空权利最令人揪心。

有恒产者有恒心。房产如此,墓地也是如此。将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固定下来,而不是以一种长期付费的近乎租赁的方式存在,不仅会让生者安心,死者也会心安。 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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