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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在相关报告中表示,将统筹考虑就业形势、性别平等、社会保障等因素,兼顾干部与工人、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各种情况,审慎研究女性退休年龄问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报告时建议,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劳动强度规定相应的退休年龄,同时可以把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妇女。(2月28日《西安晚报》)
依据现行规定,目前我国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与世界多数国家相比,这样一个退休年龄标准,存在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最低退休年龄偏低——女职工年满50周岁即须退休;二是男女不同性别之间的退休年龄差距过大——男女职工之间差距达到10岁,男女干部之间也差距5岁。
在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人均平均寿命大大提高,以及劳动生态本身不断发展(知识技能而非年龄生理状况,已成为决定劳动能力效率的主要因素)的当今社会,这样一种明显偏低、性别差距过大的退休年龄标准,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一方面,就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它会影响养老基金充分积累的能力并同时加大其支付压力。50岁退休,意味着劳动时间一般只会有二十几年,以二十几年的积累支付二十几年的退休金(我国人均寿命超过70岁,女性平均寿命相对更高),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就女性本身而言,过早退休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会妨碍、剥夺女性基于性别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充分实现。大多50岁的女性,事实上正值年富力强之际,劳动经验丰富、工作技能娴熟,此时退休,无论对于劳动者本人,还是工作岗位来说,都将是一笔不小的损失。进一步看,女性早于男性10年、5年退休,也会影响女性的职场发展空间以及退休后的实际养老待遇。男女同龄上学、同时接受教育,而女性工作时间明显缩短,其职场晋升、提高的机会势必会压缩。而在养老金与工龄直接挂钩的情况下,女性工作时间缩短,其退休待遇,显然也会显著降低。
所以,这种背景下,重新“审慎研究女性退休年龄问题”,确实很有必要。当然,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人群之间的差距以及对于“退休”的不同现实需要,针对女性退休年龄的调整,不宜一刀切地进行,而须充分地“因人制宜”、“因需制宜”,逐步调整女性退休年龄偏低、差距过大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劳动强度规定退休年龄”,“把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妇女”,显得非常合理、审慎。
而除此之外,从更大的养老公平平等的角度考察,笔者以为,对于女性退休年龄的审慎,还应同时包括均衡不同女性之间养老差距问题。众所周知,受制于养老双轨制,目前我国突出的养老差距并不是男女性别差距,而是不同职业群体的身份差距——机关事业人员养老待遇数倍于企业退休职工。事实上,近年来之所以在调整女性退休年龄问题上,即使女性内部,观点诉求也差异甚大,这种女性之间养老待遇的体制鸿沟,正是原因之一。(若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