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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政府已投资建好的高速公路,在随后的“招商引资”中,国有资产却越变越少。记者跟踪湖南省发生的这一“怪事”时,发现在高速公路招投标、转让收费权等诸多环节中,潜伏着更多怪现象。
乱象一:一次招商“送出”7亿元 国有资产越“招”越缩水
记者27日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本已签订协议,将由交通系统收回收费权的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又被中国瑞联实业“反悔”转给了另一企业。
对于民营控股的中国瑞联实业集团公司来说,这其实已堪称稳赚不赔的好买卖:17亿元从湖南交通系统手里买到益常高速的收费权;收费5年后,交通系统愿以18亿元价格买回。
公开资料显示,已建成的益常高速2003年由湖南省交通厅(现交通运输厅)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作价17亿元,将30年收费权转让给瑞联实业。2009年11月30日,湖南交通系统宣布,以18亿元收回益常高速剩下年限的收费权。
这一交易,瑞联实业获利多多。记者在该企业信托融资时披露的数据中发现,仅2005年1月至2009年3月底,益常高速的收费收入就超过6.2亿元。记者还了解到,瑞联实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其购买收费权的17亿元中,还有数亿元一直并未付给交通系统。
记者调查发现,围绕益常高速收费权的两次转让,出现了一系列不合规的现象:第一、高速公路收费权并非“商品”,不能私下买卖。瑞联实业为何能在与湖南交通系统签约后,再将益常高速转卖他人?第二、瑞联实业早年从交通系统手中购得益常高速收费权,已被查出明显违规。按规定,此交易当属无效,交通系统为何不予以纠正?对此,记者多方求解,但湖南交通系统有关负责人避而不答。
据湖南交通系统一位知情人透露,2003年益常高速转让前没有竞标,没有评估,事后才通过评估机构得出一个14.89亿元的所谓“评估价”。而整个转让,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一些党组成员也毫不知情。事后查明,当时的湖南省交通厅越权,代替业主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行使了转让权。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陈杰人认为,益常高速转让前事先未评估,且行政部门越权转让,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这起交易当属无效,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