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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以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为抓手,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湘江源头的生态保护和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等重点地区污染整治,继续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力度。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湘江、洞庭湖为重点,实现全省河段、湖区生态保护与治理责任的全覆盖,严格控制河道采砂,加强沿江两岸生态建设。开展森林禁伐减伐,加强湿地保护,推进交通通道沿线造林绿化。继续推进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抓好火电超低排放改造、燃煤小锅炉淘汰和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尾气、建筑及道路扬尘管控。强化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治理,积极推动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启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实施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农村房屋改造和人居环境改善四年行动计划为抓手,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80%的乡镇建成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更多的美丽乡村。
深化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第三阶段改革,加强两型标准认证,创新清洁低碳技术推广机制,完成湘江新区综合生态补偿、株洲综合执法体制等改革试点。创新生态绿心昭山及周边地区、岳麓山保护发展模式,启动实施生态绿心地区复绿、补绿五年行动。加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和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
创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和排污权交易,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红线制度和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健全绿色发展引导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生产、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实行能源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制。推进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城镇化节能示范、电机能效提升等重点节能工程。实施低碳城市和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