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扶贫的理论依据

发布时间: 2015-11-19 15:41:0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武汉大学中国减贫发展研究中心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社会扶贫 理论依据 社会治理

(二)治理理论在中国反贫困实践中的体现

贫困治理主体不是政府单一主体,而应是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民众多主体合作。这是社会治理运用于贫困治理领域而应形成的核心理念之一。贫困治理的社会化对于我国反贫困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启示:

1.我国的贫困治理事业需要用历史视野来看待

贫困治理事业,是整个国家平衡发展的事业,减贫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都应站在“大国长期发展的视野”进行设计。首先,贫困治理不能仅仅是国家(政府)所能,多元主体通力合作方可更显成效。其次,贫困治理应建构在整个国家平衡发展的思维基础上进行思考和设计,要在全国范围内,长远而深入地处理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关系、就地扶贫与异地扶贫的关系、扶贫以提高贫弱群体的收入为主还是能力为主的关系,以及城镇化与贫困的关系等等。再次,减贫规划及其设计不应是短期的、行业的,而应是长期的、整体的。

2.我国的贫困治理事业需要培育多维的社会资本

多维贫困情势下,需要多主体参与,并通过多维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互动以及操作中的多个项目综合实施,来推进减贫事业发展。首先,多主体参与中,已有的模式可以继续,如定点扶贫、行业扶贫等等,除此之外,需要强化或创建的是金融扶贫机制、社会企业参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等。其次,扶贫主体的能力建设中,需要强化扶贫决策能力、管理能力、执行能力以及贫困社区、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等。再次,多元贫困治理主体的建构还需强化国际与国内的合作。

3.我国的贫困治理事业需要构建多主体合作的网络结构

首先,贫困治理主体不应是政府单一主体,而应是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民众多主体合作的网络状结构。其次,贫困的治理过程是多主体资源投入并相互协商、协作过程。第三,贫困治理的总体效应是贫困人口减少及其贫困程度减低,社会均衡程度提高。强调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从制度层面上建构可持续的反贫困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消除收入贫困,而且有利于从能力、合作机制、治理结构等更深层面为贫困农户的脱贫乃至贫困地区社会、经济、政治等诸方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构制度基础。质言之,贫困的社会治理包含着政府治理贫困,也包括其他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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