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卫生监督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2012年,全国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117.8万个,从业人员677.3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97.3%。对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73.4万户次,合格率为99.5%。依法查处案件1.8万件,结案1.7万件,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8万件。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2012年,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5.5万个,从业人员32.7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81.4%。生活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9.5万户次,合格率为99.8%。对涉水产品进行抽样监测155件,合格率100%。
(三)消毒产品卫生监督。2012年,全国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 3999个,从业人员6.9万人,有效卫生许可证3999 份。消毒产品经常性卫生监督2.1万户次,合格率为97.6 %。对 6.9万件消毒产品进行监测,合格率为95.4%。
(四)学校卫生监督。2012年,全国被监督学校22.4万所,78.2%的学校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95.4%的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96.3%的学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查处案件237件,结案214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37件。
(五)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2012年,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机构
被监督单位数3328家,依法查处案件20件,结案19件,其中依法作出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0件。全国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 4.8万个,放射工作人员23.0万人,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66.2%。依法查处案件1202
件,结案1129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197件。
(六)医疗服务、采供血和传染病防治监督。2012年,依法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并结案1.4万件。依法取缔或行政处罚无证行医8911件。依法对采供血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并结案7件。依法对传染病防治作出查处案件7860件,结案7410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7851件。
十、计划生育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态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末,全国总人口13.54亿人,全年出生人口1635万人,自然增长率4.95‰,年度人口计划目标顺利完成。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70,比上年末下降0.08。
(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在原有220个试点县基础上,2012年新增国家试点1494个,试点县总数达到1714个,试点区域覆盖全国60%的县(市、区)。共为833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1.6%,对筛查出的风险人群全部给予了咨询指导、治疗和转诊服务。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便民维权,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引导地方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手段和服务多元供给模式,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内容得到拓展,49个试点城市各项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率达90%。
(四)计划生育惠民政策。2012年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三项制度”共投入资金64.8亿元,比上年增加21.9亿元;共扶助受益604.2万人,其中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受益537.1万人,特别扶助制度受益67.1万人,“少生快富”工程受益7.7万户。
注解: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6)政府办指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兵团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7)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及科研机构。
(8)卫生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9)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10)执业(助理)医师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1)注册护士指取得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2)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按常住人口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