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银行业现状
截至2005年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36.2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19.2%。目前,银行业金融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90%以上。
2005年中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3万多家。主要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含渤海银行),115家城市商业银行,626家城市信用社,30438家农村信用社,57家农村合作(商业)银行,238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9家信托投资公司,74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2家金融租赁公司,5家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构成如图3.1.1。
图3.1.1 2005年中国金融机构资产构成
到2005年底,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0.0万亿元,同比增长18.2%,增幅提高了2.9个百分点。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8.72万亿元,同比增长18.95%。2005年全年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4.39万亿元,同比多增1.05万亿元。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1616亿美元,同比增长5.58%。全年外汇各项存款增加68亿美元,同比多增29亿美元。
(二)银行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1、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中国加入WTO已经5年,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加入世贸之初,中国银行业就全面开放了外汇业务。截至到2005年12月,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如今已扩大到25个城市,其中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比承诺的时间表提前开放,人民币业务对象也由外企、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扩大到内资企业。外资银行在法规规定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已过百,市场准入标准和程序也比加入时更简化。中国还鼓励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并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
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2003年12月8日,中国银监会公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12月3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货币出资;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时,对非上市金融机构按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2004年银监会修订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了外资银行有关市场准入事项审批程序。制订了《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和《衍生业务风险监管指引》,初步建立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
2005年12月3日,中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开放银行业相关事项的公告》,介绍了一系列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扩大外资金融机构敬业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降低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的要求等。 公告还保证,将在2006年适当时候调整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占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比例。
3、CEPA具体承诺
(1)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60亿美元;港澳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60亿美元。
(2)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港澳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3)港澳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A、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B、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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