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保险业现状
截至2005年底,中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保险集团公司6家,保险公司82家,其中包括40家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全国保费收入达到4927.34亿元(其中外资保费收入341亿元,占6.9%),同比增长13.95%。截至2005年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5225.94亿元,同比增长27.03%;保险业资本金总量超过1000亿元,整体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
2005年中国财产险业务增长较快,保费收入1230亿元,增长12.8%;人身险收入3697亿元,增长14.5%,人身险收入中寿险收入为3244亿元,增长13.8%,增幅同比高7个百分点。全年保险业累计赔款、给付1130亿元,增长12.5%,增幅同比低6.9个百分点。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5226.12亿元,比年初增加3976.32亿元。2005年保险中介市场增长较快,通过中介收取的保费收入为3596.73亿元,同比增长23.8%,占总保费收入的73%。
(二)保险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1、保险业入世承诺
2002年10月,中国保监会根据入世承诺,对法定再保险的比例进行了相应调整,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逐年降低,直至取消法定分保。
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宣布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业务,同时取消对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设立合资保险的外资股比可至51%。保险业走向全面开放,中外保险机构已经基本享受了相同的国民待遇。
至2005年底,在经营范围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已可在中国任何一座城市布网设点;外资寿险公司也可向我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这意味着外资保险公司可在华从事全面的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在企业设立形式方面,逐步取消了股权限制,加入后5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在限制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外资进入保险业进行了规范。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对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做出调整,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2004年5月13日保监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结合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首先明确外资保险公司定义,并对外资进入保险业的规范进行了细化;同时加强了与保监会近日出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衔接,体现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细则》。
3、CEPA签订后的政策变化。
根据CEPA协议,保险业开放的主要内容为:香港居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或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可以在内地执业;香港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条件申请进入内地保险市场;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三)保险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截至2005年底,共有43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开设70多家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在中国的增长速度,是中资保险公司增速的2到3倍。2005年前10个月,外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7.8%,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56.1%。
2005年,根据保监会数据,保险业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保险公司4家(均为中外合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1.5亿美元。
(四)保险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外资进入中国保险业,带来了有效的营销体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式,促进了中国保险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外资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保险营销及保险理赔方面的服务理念,推动了中国保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将推动中国与国际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化水平。(撰写:商务部外资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