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券业现状
截至2004年底,中国114家证券公司资产总值3293.73亿元,净资产669.08亿元,净资本453.41亿元。2004年114家主要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9.44亿元,利润总额为-103.64亿元,扣减资产减值损失后,利润总额为-149.93亿元,全行业亏损。
截至2005年12月,中国在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1381家,市价总值为32430.28万亿元,流通市值为10630.52万亿元,总股本为7629.51亿股,筹资金额为1882.62亿元, 投资者开户数为7336.07万户,总成交金额为31663.14亿元。
2005年,中国境内机构证券投资净流出262亿美元,对外证券投资持续增加。同时境外对中国证券投资扩大,2005年,境外对中国的证券投资净流入212亿美元,增长61%。其中,境内银行和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189亿美元。
(二)证券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1、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针对证券业承诺:
(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在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
(2)允许外国证券机构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进行B股交易。
(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入世第一年,外资可持合资公司33.33%权益;三年后,可增至49%权益;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
(4)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33.33%。合资证券公司可承销A股、B股和H股、政府债券和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5)中国入世三年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可参与A股市场交易。
另外中国承诺的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分别是: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的活动给与国民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仅在谨慎性的基础上规定授予经营许可权。
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1月5日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宣布在中国引入QFII制度。2002年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QFII制度所涉及的外汇管理进行了细化。2002年12月1日,上海和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发布了专门针对QFII制度的交易和清算细则。自此,与QFII制度有关的资格审批、额度核准、证券交易以及托管清算等方面的规定基本明确,为QFII制度正式进入操作阶段扫清了技术障碍。2002年12月1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2003年5月,瑞士银行和野村证券成为首批获得QFII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并于同年6月获得投资额度。2003年7月,QFII正式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申请资格做出了规定,要求申请人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其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等。同时分别对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经营资历和资产规模定出较高的标准。
《办法》规定,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办法》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办法》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办法》还对本金的汇出做出了限定: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3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20%,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1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管理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20%,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3、CEPA签订后的政策变化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设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证券业的条款主要有: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三)证券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1、中国证券业实际开放进程
(1)截至2005年底,有31家境外机构获得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
(2)2005年,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50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有19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3)截至2005年底,国内合资券商有6家:分别是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证券、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海际大和证券和高盛高华证券。
2、2005年证券业利用外资
中国证券业以间接利用外资为主,截至2005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31家QFII投资额度共计56.45亿美元,QFII累计汇入资金44.34亿美元。
在直接利用外资方面,证监会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家(均为中外合资),外商投入资本金实际使用外资(包括外商新增资本金投入)共计0.62亿美元。
(四)证券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中国证券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在提升资本实力的同时,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改善公司治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从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改善券商的综合竞争力。证券行业的综合治理、混业经营等的快速推进也都促使国内券商加快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步伐,借此获得资金支持提升资产质量、资本实力,改善公司治理,提升抗风险能力。
外资证券机构的进入,在多个业务领域、尤其是在高端市场对国内证券公司形成强大竞争压力,因此面对强有力的外部竞争,国内券商应加快战略定位的转型、尽快确立独特的盈利模式,以确立在细分市场的竞争优势,才能够获得继续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撰写:商务部外资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