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09日16:1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扶贫项目 扶贫工作 自治县 扶贫开发 农村贫困人口 农村贫困地区 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扶贫贴息贷款 扶贫工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九条农村扶贫以贫困村和贫困户为主要对象。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申报、调整和确定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并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作为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确定本市农村扶贫标准。

扶贫标准的调整,以及扶贫退出机制由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所占比例、基础设施状况、村民住房情况等指标确定贫困村标准。

第十三条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自治组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本市扶贫标准的农户为贫困户。

第十五条贫困户的确定由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村民自治组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

评议、申报、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贫困户证明,并报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为贫困人口。

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救济式扶贫为主。

对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等特殊群体应当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贫困村、贫困户档案,并对贫困村、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扶贫措施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应当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与本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互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专业规划时应当优先规划贫困地区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的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市扶贫资金的百分之三十,扶贫工作重点县(自治县)和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应当视其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扶贫资金。

第二十条建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及扶助补偿制度。

本市农村地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贫困影响评价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扶助补偿机制。

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价或者未确定扶助补偿机制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产业化经营和优势产业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贫困村建立发展村级互助组织,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贫困地区教育救助制度,保障贫困人口参加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项目,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有计划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改善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环境。

第二十五条鼓励农村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物资、资金、智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联动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扶贫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并编制扶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扶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向扶贫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九条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审核审批扶贫项目。

第三十条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建设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扶贫项目审核审批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完成后,审核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扶贫工程项目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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