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采取八条可行措施,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监管,确保扶贫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最大效益,较好地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健康发展。
一、科学分配扶贫资金。 坚持“因素法”分配扶贫资金,对区县、乡镇贫困村数量、贫困人口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人均GDP等因素进行科学认定,并对上年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面真实评估,在此基础上,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市和区县两级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发改委、金融部门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批。确保了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二、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各级扶贫资金都设立了专户、建有专账、实行专人管理,封闭运行。市规定,市和区县两级接到上级下达资金计划 2月内,分别向下一级下达年度扶贫资金分配计划。;逾期超过2个月视为故意拖延、行政不作为;超过6个月,视为截留、挪用、克扣扶贫资金。有效防止了个别单位和部门挪用、截留扶贫资金,做到了拨付快捷、高效。
三、报账简洁科学安全。普遍实行扶贫资金报账制,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确保资金安全。报账凭证有项目单位经办人、分管项目领导和项目所在地乡镇领导三人以上签字。区县扶贫办制定了统一的报账资料、时间,在接到凭证的当天予以审核,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财政部门依据扶贫部门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拨付资金。
四、资金全面公告公示。市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区县对市里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扶贫资金安排额度在当地报纸或其他平面媒体上公布。凡使用扶贫资金的乡镇和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都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严格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切实抓好切块扶贫资金项目备案制、科技扶贫资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招投标制、易地扶贫资金目标责任制、扶贫贴息贷款资金合同制等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加强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研究解决。坚决查处制度执行中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制度执行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六、探索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区县扶贫办主任是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的经办人是具体责任人,凡是发生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虚报套取、损失浪费扶贫资金现象,扶贫项目发生施工质量等问题,导致发生了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所有责任人承担监管责任。
七、推行扶贫资金签收反馈制。安排到区县以下的所有扶贫资金,实行签收反馈制。区县扶贫办制作统一的扶贫资金签收反馈单,签收反馈单内容包括,资金类别、数量、用途、发放(到位)日期、受助人(项目)、经办人、签收人姓名职务等,签收人包括受助人或项目负责人、村级义务监督小组成员。
八、实行扶贫资金项目村级义务监督小组。在全市所有贫困村,建立扶贫资金项目义务监督小组。村委会主动将扶贫资金项目向监督小组成员通报,征求听取小组成员意见和建议,小组成员对村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行义务监督。各级职能部门通报做到了及时处理义务监督小组反应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