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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
(七)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八)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九)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十)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十一)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三、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做好重大疾病防控
(十二)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推进传染病防控。研究建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基金及相应的管理机制,探索控制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有效干预模式。实施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包虫病、麻风病等重点疾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大边境地区疾病防控力度。研究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指导意见,完善脊灰灭活疫苗的使用策略。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制定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出台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重点职业病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扩大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面,做好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推动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
(十三)加强卫生应急工作。完成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指挥决策中心升级改造,实现国家到省级指挥中心的网络联通。健全监测报告网络和卫生应急队伍“平战结合”运行机制。推进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和基层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现《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建设目标要求。加强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科技支撑。启动国家级区域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建设,规范核和辐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管理,探索海上(水上)和航空医疗救援网络建设。重点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鼠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十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推动出台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开展爱国卫生立法调研。组织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继续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全面启动健康城市建设。
(十五)做好妇幼卫生工作。纪念《母婴保健法》公布实施20周年,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创建工作。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产科质量管理,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促进西部、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城乡居民全覆盖,年度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提高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十六)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实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推进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实施西藏和四省藏区健康促进工程。大力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计划,加强科普平台建设和健康教育。推进控烟履约工作,推动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
(十七)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工作。加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点标准跟踪评价,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制订《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健全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编制2014-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划,开展年度优先评估项目。全面开展总膳食和食物消费量调查。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管理规定。指导规范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建立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继续加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