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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波 画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已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将实施的新条例,究竟有哪些新规亮点,深圳又为何出台这些政策?
为帮助市民了解深圳的新人口计生政策,昨天,市卫人委针对新条例中“境外生子”、打多胞胎针、晚育产假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焦点1
境外生二胎一律算超生
条文: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算超生。
解读:到香港甚至美国、新加坡等地生育第二胎子女,成了不少富人的选择。香港入境事务处统计显示,2001年港产内地婴儿只有620人,2011年达4.4万人,几乎连年翻番,范围也不断扩大,从最早的深圳、广州等与香港接近的广东地区,发展到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相对富裕的城市。这种趋势无疑对香港医疗资源造成很大的压力。
与此同时,“双非”家庭中父母同住深圳的占到25%,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虽不在深圳入户,但与深圳市户籍子女一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保险等待遇,市民意见很大。如对此类行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在内地超生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不公平,因此规定境外生二胎的,一律按超生处理。
焦点2
超生一胎至少罚款22万
条文: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解读:违法生育公民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内地居民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大多数都带回内地居住,与其他孩子一样享受我国的教育、医疗等福利,因此也是相应增加了社会公共投入,其父母应作出相应的补偿。
该规定统一了本市户籍人口超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倍数,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漏洞,防止全面城市化和特区一体化后各区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如2010年最高的福田区社会抚养费23.5万元,最低的龙岗区16.9万元)。超生一胎至少罚款22万,如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
焦点3
晚育者女方增加15天产假
条文: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解读:对于产假,根据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按照省条例,晚育又增加15天,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此次市条例规定晚育增加15天后,共计可享163天产假。
记者了解到,全国各地都对执行晚婚晚育的公民给予增加婚假和产假的奖励,仅是时间上存在差异,有的是增加婚假20天,有的是增加10天婚假。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中,不少市民希望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虽然对增加奖励假期的呼声强烈,但考虑到在目前经济形势下,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负担,长远来看也可能损害群众的利益,最终将奖励假期有所压缩。
焦点4
违规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将处罚
条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解读:为规避计划生育,有些人违反规定,滥用如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既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本意,也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应当严加管理。对于违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有关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