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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镇失业得到有效控制
十六大以来,我国正值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高峰,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明显加快,就业总量矛盾突出,结构性矛盾加剧。特别是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更对我国就业形势产生了较大冲击,使我国就业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我国政府实施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就业,同时加强了对失业的调控力度,积极稳妥地应对各种就业矛盾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保持在4.0%—4.3%的较低水平,城镇登记失业人数维持在1000万人以下,为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注:本图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明确了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长期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初步构建了覆盖中央、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管理、六级服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到2011年底,全国共有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万多个,街道、乡镇服务窗口3.9万多个,覆盖了98%的街道和96%的乡镇,7.8万个社区(占全部社区的95%)和部分行政村聘请了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2002年以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累计为各类求职者成功介绍工作17868.2万人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26284所,累计组织技能、转岗、创业等各类培训9554万人次。
十六大以来,我国的人口和就业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应继续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定不移地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总量增长,促进就业结构优化,促进就业质量提高,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注:
[1]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省;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分地区人口未包括现役军人数,且未根据2011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误差和调查误差进行修正。
[2] 城镇非私营单位,指城镇范围内全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及港澳台商投资等法人单位,不包括私营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据国家统计局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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