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14:4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已领取的证书、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由原发放单位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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