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14:5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四章 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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