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11:2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可以设定违约金。   

  计划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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