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11:1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人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赴异地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教育,并在其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指导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绝缴纳,或者没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不得为其任何一方出具婚育证明。

  第四十一条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或者本人的婚育状况发生变化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四十二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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