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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就业政策效果显著,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一)就业总量稳定增加
2009年末,我国就业人员总量达到77995万人,比“十五”期末的2005年增加2170万人,年均增加542.5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由27331万人增加到31120万人,年均增加947.3万人;乡村就业人员总量由48494万人减少到46875万人,年均减少404.8万人。
在就业总量稳定增加的同时,就业质量较高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也呈逐年增加态势。“十一五”时期,我国城镇单位(不含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从2005年的11404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2573万人,年均增加292万人,改变了“九五”、“十五”时期连续下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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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在就业人员总量稳定增加的同时,就业结构继续得到改善。
1、城镇就业比重明显上升。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继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乡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地区的转移。“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增长持续快于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占全国就业人员总量的比重从2005年的36.0%上升到2009年的39.9%。
2、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继续提高。随着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我国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继续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由2005年的33970万人,减少到2009年的29708万人,年均减少1066万人;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从2005年的18084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21684万人,年均增加900万人;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从2005年的23771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26603万人,年均增加708万人。我国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的比重由2005年的44.8:23.8:31.4转变为2009年的38.1:27.8:34.1,第一产业年均下降约1.7个百分点,比“十五”时期多降约0.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年均上升1个百分点,比“十五”时期多升近0.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年均上升0.7个百分点,略低于“十五”时期0.8的升幅。
3、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大幅增加。“十一五”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社会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2009年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其他经济类型单位就业人员5088万人,比2005年增加1394万人,年均增加349万人;2009年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为9789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3553万人,年均增加888万人。“十一五”时期的前四年,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共吸纳就业4947万人,年均增加超过1200万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成为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
(三)城镇失业得到有效控制
“十一五”时期,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增加,就业总量矛盾十分突出。据测算,每年仅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各级各类学校毕业学生都在1000万人以上。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各种结构性矛盾的加剧,以及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更对我国就业形势产生了较大冲击,使我国的就业安置任务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我国政府实施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就业,同时加强了对失业的调控力度,积极稳妥地应对各种就业矛盾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据统计,“十一五”时期,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0%—4.3%的较低水平(图3),为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十一五”时期,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明确了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长期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取得显著进展。目前,所有城市街道社区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平台,70%以上的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全国已经基本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失业救济与援助等方面的“一条龙”服务,在实现劳动力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09年末,全国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7123所(其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24921所),各类职业培训机构27250所。“十一五”时期的前4年,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各类求职者成功介绍工作7944万人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技能、转岗、创业等各类培训9596万人次。
[1]注: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省;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 [2]注: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发生跨乡(镇、街道)变化,而且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