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养,伤不起的爱

2013年02月08日10:3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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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尼姑拾荒抚养弃婴被认定非法收养

8年前,一名女婴被遗弃在湖北黄石一个尼姑庵里,菩萨心肠的老尼姑肖师傅收养了这名孤儿,并取名肖丹丹。由于无固定收入,老尼姑拾荒卖菜抚养孩子长大,但二人的生活时常出现困难,女孩上学的费用更成问题。

自从肖丹丹上学起,肖师傅总是凌晨3点半左右就起床,与丹丹吃完早饭后送她去学校,然后下午又接回家,风雨无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从山脚的学校到山顶的“家”,两人每趟要走一个半小时。

2012年4月16日,肖师傅迎来另一道难题:民政部门对其收养行为并不认可,并认定她是“非法收养”。

当天,肖师傅来到西塞山区临江街办叶家塘社区,试图找工作人员帮忙解决丹丹的户口问题,但工作人员却交给了肖师傅一张盖有西塞山区民政局印章的《告知书》,让肖师傅签字。告知书上称:肖师傅在2004年私自收养弃婴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须在收到该告知书的10日内将弃婴肖丹丹送往市福利院,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看完这份《告知书》,肖师傅坚决拒绝签字。肖师傅说,她这么多年来辛辛苦苦把丹丹养大,现在要将她送给福利院,她是绝对不会同意的。西塞山区民政局一周姓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肖师傅,送不送丹丹去福利院是肖师傅的事,到时民政部门会联合公安机关将丹丹强行送往福利院。得知此消息后的丹丹哭着说:“我不要去福利院,我要永远跟师傅在一起。”

打工女出卖收养弃婴获刑

已婚女张婷与同乡未婚女青年蒋某一起在广东打工,并共同租房居住。2010年正月,蒋某产下一男婴,因怕影响声誉,托付给张婷抚养。张婷抚养10多天后,因影响工作,遂打电话让婆婆高丽英把孩子抱回老家代为抚养。高丽英抱回后一直抚养该男婴。7月,村委会查出张婷已生育了一个男孩,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要求张婷将该男婴送至福利院。

张婷不愿意,但又害怕村委会找麻烦,只好拜托婆婆高丽英将男婴送人。于是,高丽英请在外地的侄女杨佳帮忙联系。一个月后,侄女的一位同事得知此事,主动为其联系到了想要男婴的赵铁。9月,张婷将该男婴送到杨佳处,通过杨佳及其同事的介绍,将该男婴以5500元(其中500元为路费)的价格卖给了赵铁。

几天后,此事被人以非法贩卖婴儿为由举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婷犯拐卖儿童罪起诉到法院。

收养弃婴16年方知自己违法了

因属非法收养,四川绵阳11岁女孩叶佳(化名)随时可能和养母叶长兰分离,当年的弃婴可能再次成为孤儿。

叶长兰是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人,1987年,她与当地人何某结婚,并生了一个儿子。1989年,因夫妻感情不合,她离开了何家,到绵阳市某市场打工。1995年的一天,老乡王福秀捡到一名女弃婴,将其抱到了叶长兰的出租屋内。“当时她脐带都还没有剪断,已奄奄一息。”叶长兰决定收养下这个可怜的弃婴,并为其取名叶佳,母女俩从此相依为命。

“10多年来,真的很不容易!”叶长兰哽咽着说,与生活上的困难相比,最让叶长兰头疼的,还是叶佳的户口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孩子至今也没能上到户口”。

叶长兰说,自己收养叶佳时已与何某生有一子,有关部门告诉她,她的条件不符合收养的相关规定,因此拒绝为叶佳出具上户证明。2011年9月,叶长兰与何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儿子判给了何某,叶长兰的年龄也早已达到了领养的标准(30岁以上),她再次请求有关部门为叶佳出具上户证明。有关部门却认为,叶长兰育有一子,收养叶佳不符合规定,要求其缴纳1.2-2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才可上户。然而,这笔费用对叶长兰而言,无疑是一笔天文数字。据民政和计生工作人员介绍,叶长兰的收养行为违反了《收养法》及相关条例,将按有关规定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对她的处罚将随后施行。

(来源:《中国扶贫》杂志 作者:马丽文 张民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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