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养,伤不起的爱

2013年02月08日10:3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孤儿 收养 非法收养 袁厉害 民政 爱心 慈善 公益 收养法 儿童

2013年1月4日,一场发生在河南兰考的火灾,夺去了7名孤残儿童的生命,更烧出了一连串的疑问。如为何兰考方面最初认定涉事收养者为“非法收养”,后又将话锋一转改为“私自收养”,直至公开承认事件的发生与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有意宽于管理有直接关系,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等等一系列的问号。

从争议爱心妈妈袁厉害“非法收养”,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中,还暴露出收养法规存在的缺漏,也使社会舆论再次聚焦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是否健全的问题上。

据民政部2010年数据统计,全国孤儿已达70万,且这个数字还在增加。《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称,中国每年大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而福利院收养的孩子大约只有10万名左右,只是很小一部分,还有一小部分是被像袁厉害这样的爱心人士、民间机构收养,或者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其余绝大部分仍散落在社会上。

从这些数字中,我们难以想象,如果没有袁厉害,以及背景资料中所述的尼姑肖师傅、叶长兰等这样的民间收养行为,为数众多的孤儿将何去何从?此外,还有数量众多的孤残儿童,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也缺乏社会保障,他们又该如何生存?

一般情况下,在合法收养面前,人们总会去选择身体、智力健全,无不良遗传基因等等的“优等”孤儿,而对于残疾儿童来说,能被合法收养的概率小之又小。与此同时,还有另一类伤害孤残儿童的行为,那就是背景资料中所述的打工妹张婷出卖弃婴的行为,以及一些不法分子以贩卖儿童为经营手段的犯罪行为。

如果说袁厉害、尼姑肖师傅、叶长兰们的爱心收养被认定为“非法收养”,那么那些至今还散落在社会的孤残儿童,以及惨遭贩卖的儿童当真是“伤不起”。为此,有人认为,我国存在收养门槛过高,收养范围过窄问题。比如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属于非法收养,那么这些未经登记的孩子的权益怎么保障?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范围只包括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孩子,不包括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孩子,很多孩子失去父母监护后,不能进入收养范围。按照国际公约规定,14至18周岁的孩子均可以纳入收养范围。但我国的《收养法》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孩子才可以被收养,14岁以上的孩子,包括一些被撤销监护的孩子,因为年龄过大,就不能进入收养家庭。

因此,有专家认为完善《收养法》势在必行。但还有人建议,完善《收养法》只是完善儿童福利保障的一部分,而推动出台《儿童福利法》和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机制更为重要。兰考火灾的核心问题其实是儿童保障体系不完善。

事实上,孤儿的确有着凄凉的身世,但这并不意味着孤儿的命运从此只能是随风漂泊,随遇而安。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对孤儿的收养与监护,都对应着明确而严苛的责任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收养资格的认定,以及收养行为的监督方面,应该如何认定才会更加合理合法呢?弃婴、孤残儿的命运将何去何从?非法收养带来的一系列亲情困惑、社会问题该如何面对?如何界定非法收养与合法收养?相关体制和法律是否缺位?如何避免袁厉害式悲剧再次发生?而怎样做又能不伤害袁厉害、肖师傅、叶长兰们的大爱?

以下是著名律师卢子明的观点。

我国现行《收养法》制定于1991年,1998年进行了修订,之后未再进行过修订,一直适用至今。《收养法》制定之初,限定了严格的收养条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真正有收养意愿的公民不像现在这么多,加上其他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易出现收养儿童后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又遗弃儿童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极易出现假借收养之名,买卖、虐待儿童的违法行为,会对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非常大的侵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1998年国家对《收养法》进行了修订,大大放宽了收养条件,主要体现在放宽可收养儿童人数限制、放宽收养人年龄限制等方面,同时明确成立和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在坚持保护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基础上,《收养法》的立法趋势是放宽收养条件。

1998年至今,《收养法》已适用长达14年之久,作为一部调整收养关系这一范围较窄的法律关系的单行法规,适用如此长的时间,已经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不相适应,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就能看到,虽然《收养法》对收养条件进行了一次放宽,但收养门槛仍然较高。尤其是《收养法》确定收养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在民政部门执行《收养法》的规定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问题,手续繁杂、费用高昂,收养过程耗费了大量时间,导致合法收养举步维艰,这最终损害的还是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在有些地方,收养甚至成了获取利益的手段。

因此,现行《收养法》亟待进一步放宽收养条件,同时鼓励公益收养,对于收养儿童的社会慈善机构给予大力支持。收养条件的进一步放宽,一定会增大不法人员贩卖儿童谋取利益这类违法行为发生的风险,尤其是前段时间大量爆出的拐卖儿童的不法行为,收养条件的放宽必然会给这些不法行为人提供新的掩盖违法行为的工具,因此与《收养法》放宽收养条件同时完善的应当是对违法收养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对相应的行政职权机关履行监管义务的规定。

另外,从上述案例中我们还会发现,“违法收养”这一问题往往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收养人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知道收养儿童还需要履行登记等法定程序,也不知道除了自己收养还能把被收养的儿童送到哪里去,往往是在其善良人性的驱使下收养了孤残儿童,却因为收养程序不合法而造成一系列问题。所以,政府在加大对于社会福利机构扶持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收养行为发生较多的地区,告诉这些好心的收养人如何与被收养儿童建立起合法的收养关系,告诉他们除了选择自己收养外还有多少可以选择的途径来妥善安置被收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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