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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称,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今年下半年将启动这方面的调研工作,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记者从人社部官员处获悉,出台弹性延迟退休的政策方向是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时间问题。(6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最早是1953年修改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即男60岁、女50岁。1958年又明确为男60岁,女性工人50岁、女性职员55岁。当一项政策执行了五六十年,难免“功能”退化。更何况,国家关于退休政策的出台背景与年代尚没有考虑到现有“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退休政策的调整与改革,应该秉承“旧貌换新颜”的思路,让其越过越“年轻”。
社保政策“很年轻”。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以减轻企业负担”,“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众所周知,社保政策的“成长”并非一帆风顺。
退休政策与社保政策出现“代沟”,可谓“政策性代沟”,不仅出现“交流困难”,而且呈现“零和博弈”。几十年不变的退休政策,已经“使养老金支付的压力越来越大”,甚至“严重影响到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现行的退休保障体制已经成为中国财政的最大隐患,也成为货币政策的长期威胁并影响货币政策的短期效果。并称,养老金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公共财政最大的隐患。从改革的经验看,退休政策与退休保障体制难以适应,要么改革退休制度,要么改革退休保障体制,要么两者同步改革。
退休,要弹性,不唯延迟。何必局限于“弹性延迟退休”呢?这里的“弹性”是用来修饰“延迟退休”的,这有违弹性固有的属性——自然是弹性,就会有“上下浮动”,在退休年龄问题上,理应可提前、可延迟。弹性退休制才能焕发“政策张力”。退休政策与制度不能“单打独斗”,必须与社会保障体系“携同作战”。退休政策与社保政策之间如何实现平衡、协调以及可持续,如何实现“正和博弈”,面对诸多因素造成的巨大压力与阻力,唯有政策张力方能纾解。弹性退休制具备“政策张力”的品质,既满足了个体的选择权,又彰显出政策的灵活性。政策张力与政策伦理一脉相承,在弹性与灵活性得到充分体现中,实现政策对人的关怀。(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