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领域知识产权支撑全球竞争作用有限
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充分”,国内对物联网、人工智能、生物科技、数据知识产权等保护不足,亟待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立法,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对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滞后于创新速度,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
数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有限。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推广,各种要素都加速呈现数字化生存的趋向。数据资源作为一种新型的战略社会资源,是否能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及对数据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数据交易规则、数据跨境流动等都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
生物科技领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生命科学领域的一系列重大突破,尤其是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生物产业发展不可避免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专利法经过不断调整开始对生命物质进行专利保护。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我国生物技术专利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时间都相对较短,经验相对不足,需要尽快与国际社会标准接轨积累经验,以保护我国生物科学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
商业方法领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在当前“互联网+”的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促使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数据、网络技术密切相关的电子商务行业、金融行业需要就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专利制度在新经济领域拓展和完善,必将促使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商业秘密立法较为分散、缺乏协调性,在初步禁令、证据保存和损害赔偿力度等方面尚不完备,商业秘密保护法亟待出台。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较弱、管理措施滞后、商业秘密纠纷频发,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下,泄密形式、保密措施、溯源审计上较以往具有更高的技术性和难度,这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