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划先行区域联防

发布时间: 2016-01-07 13:31:01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王振红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划先行 区域联防

记者:新《大气法》提出了“规划先行”,如何理解“规划先行”呢?

王飞:“规划先行”本质是国际和国内对污染和环境控制的理念问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样,环境领域“预防为主”、“防治并重,预防有限”等更需要把规划作为首要问题,从而减少决策中的盲目性,争取少出现“先破坏、后治理”等问题,进而减少污染的为害和治理污染的成本。

新修订的《大气法》中,“规划”共出现17次之多,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传统意义上的行业规范设计,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等,这是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外围社会和经济布局;二是“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属于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行策略。“规划先行”在两个方面都需要重视。

在“社会和经济布局”方面,规划先行可以促进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促进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来源和产业进行布局,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分布,便于大气污染量的控制,也便于布设防治措施,确定大气污染监测重点区域,提高社会监督能力。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对管理方式的制度设计,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改良等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为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提供更好的综合保障。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集中表现在第二章,该规划集中反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的实现过程和步骤。“规划先行”既尊重大气污染治理需要考虑实际可能性,也提出明确的分阶段目标,更要把治理目标实现过程公之于众,也是环境保护部们、政府机关和社会对治理过程监督和检查的标准。如果没有明确的预先提出的规划目标,监督和执法就可能会流于空谈,无法保证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严肃性,也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立法目标的实现。

记者: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哪些?新《大气法》会影响哪些行业的发展?

王飞:与2000年相比,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源的规定更为系统和明确,包括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并在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做了详尽说明。

新《大气法》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等污染源的控制对行业的影响做了简述。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部分,对能源的开采、加工、运输、利用方式和治理等可能产生的污染类型与治理要求等做了具体约束,其中“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明确了国家的能源消费导向,对传统的煤炭开采和基于较廉价能源的工业(如焦炭、钢铁、水泥、燃煤发电等)和市政与民用供暖等行业会产生明显影响,会直接导致该领域产能和规模压缩,生产成本增加,进而促进此类行业通过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等方向转型。同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的能源调度导向,对传统以“煤电”为基础的电网和电价系统将产生较大冲击;但该条将非常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长足发展。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13年风电并网和消纳相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部分地区弃风限电现象严重,全国弃风电量约200亿千瓦时,严重浪费了清洁能源和投资,相当于浪费了670万吨标煤,直接损失超100亿元。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保护和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和水电等行业的发展,从而减少大气污染排放量。

工业污染源主要是排放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大气污染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对这些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废弃物管理技术这两个方面的成本方面。在倡导生态文明的今天,提高成本将会导致企业竞争能力有所下降,但如果从产业发展的最终目和污染危害的社会成本考虑,通过改进工艺的阵痛,可能会促进相关产业的长期发展和国际竞争力。

机动车船目前是我国大中城市的主要污染源,从“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的立法导向看,将会对公共交通相关行业,如地铁、轻轨等企业,产生良性影响,并对低排放汽车、电动力汽(机)车以及面向生产-居住一体化设计的城乡管理企业等部门产生正向驱动。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