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王振红)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新《大气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严在哪里?如何理解新《大气法》提出的“规划先行”? 在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哪些?新《大气法》会影响哪些行业的发展?法案的实施对雾霾的治理有哪些推进作用?如何“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针对此,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王飞副研究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王飞副研究员
记者: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新《大气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严在哪儿?
王飞:近几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很快,能源和资源开发和利用以及土地利用和覆被变化规模和速度也随之扩大和加快,相应的环境问题产生及其影响也有很大变化,我国环境法也随之不断修订和完善。从1987年我国独立成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和颁布以来,也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过两次。即便如此,我国环境法规和治理进展依旧不能应对新的环境问题及其诱发次生社会问题,因此,需要采取更严格措施来保护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史上最严” 并非哗众取宠的噱头,而是法律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
具体而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称为“史上最严”,主要至少表现在四个方面:对政府要求最严、对污染源控制最严、对污染量控制最严和对违法行为处罚最严。
记者:能详细解释一下这四个“严”吗?
王飞:“对政府要求最严”是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执行主体管理的最大特色,“严”表现在对公共事务职能的约束上。环境作为公共资源和社会保障,依靠任何单一行政部门都不能妥善解决,只有通过政府统一管理,才能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等各个要素综合考虑,促进自然-社会复合体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先经济后环境”和“先破坏再治理”的不良现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以前“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和“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而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从而把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提升到同等重要的水平,并且通过“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和“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等措施,严格行政主体的社会监督,从而保证各级政府在法律执行上的严肃性。
“对污染源控制最严”包括了各类大气污染物来源和污染物类型,“严”表现在对污染的行业和数量上。与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同,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系统强调了各类污染源,包括“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覆盖了我国主要的污染源的类型和产业;同时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也涵盖了对大气环境产生破坏的各类污染物类型。这种严格,一方面显示出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上的综合性和整体性,也突出了防治项目上的完备性和针对性,尤其在控制“温室气体”方面,更表明法律在针对改善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责任意识。
“对污染量控制最严”集中表现在对总量的理解上,“严”表现在总量控制确定方法上。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更多集中在减少上,但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即使“排放总量”有所减少,但可能还会有或者长期存在“大气污染超标”问题。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以“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也就是说,新法所控制的污染量直接是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为基准,也严格排出了一些企业和地方存在的“逐渐减小污染排放,逐渐较少大气污染为害”的侥幸心理。
“对违法行为处罚最严”主要显示国家对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法力度。通过严厉处罚,可以改变以往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状,也将从根本上杜绝“交了罚款继续污染”的现象。除了对相关政府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行政处罚外,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这一点大家讨论很多,比如:该法取消了2000年版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 “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同时,新法还增加了其它罚款新规定,具体包括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对后果严重事故的污染后果,按照直接损失的加倍处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