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套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
不包括生态造成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方案明确,仅适用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功能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不适用。
方案提出了8项内容,包括确定赔偿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确定赔偿权利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与监督,规范鉴定评估,提供资金保障。
根据计划,2015年到2017年选择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在全国实行,到2020年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长期以来,对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仅能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即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措施,强化了行政手段,但不能使企业承担损害赔偿的应有责任。
新增的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手段弥补了行政手段的不足,但在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赔偿范围、具体实施等方面仍然存在制度缺失。
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的核心是“有价”。自然资源是有价值的,使用者就必须付费,所有者必须收费,才能够真正建立起生态补偿机制理论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