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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引导流通节点城市分工协作。
支持一批国家级流通节点城市建设成为有较强国际竞争力,融入国际流通网络、发挥国际流通节点作用的商贸中心城市,形成对其他流通节点城市的引领作用;优先发展中西部国家级流通节点城市,加快完善流通基础设施,提升集散能力、辐射功能和中转效率。支持区域级流通节点城市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带动能力的商业中心城市,引导区域资源优化配置,发挥区域级流通节点城市承上启下的骨干支撑作用。鼓励地区级流通节点城市发展,提升其连接和拓展流通网络的基础保障作用。发挥流通节点城市的比较优势,实现相互依托、错位发展、分工协作、功能互补,促进全国骨干流通网络系统功能提升。
(二)建立区域流通发展协调机制。
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的顶层设计,做好各层级、各区域相关规划衔接。统筹流通节点城市流通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推进流通节点城市之间基础设施共建共用,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推进流通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共建、企业战略合作,最大程度发挥协同效应,促进区域流通健康发展。根据流通节点城市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交通条件、区位优势、功能定位以及与周边城市的互补性,优化流通节点城市商业分工,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引导相邻区域、相关城市实现合作共赢。
(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检验检测标准体系。鼓励大型流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大力规范节点城市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规范流通领域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与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机制,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