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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指导;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
(二)健全相关法规标准。
完善商业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健全流通领域标准体系,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为流通节点城市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订商业网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流通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三)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完善、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公益性、公共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发展互助担保融资、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改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商业保理和第三方支付规范发展。创新消费信贷产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信用消费。
(四)强化流通设施建设保障。
加强流通节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各类建设规划等与本规划的协调衔接,优化城镇体系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保障规划落实到位并贯彻实施。加强流通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优化流通设施项目布局。将新建、改扩建和搬迁的重要流通设施用地依法及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订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对纳入目录的项目用地予以支持。重点加强公益性、公共性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五)深化行政管理制度改革。
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流通领域行政审批,强化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提高行政效率。允许直营连锁企业向有关监管部门办理统一的经营许可证照,实现“一证多店”。对物流配送车辆实行单独管理,提供便利通行条件,允许符合标准的非机动快递车辆从事快件收寄和投递服务。加强城市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完善货物装卸作业区和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据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