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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知听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
【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5)
【送达】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排污者。
(6)
【实施整改】
排污者应当在收到限制生产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
(7)
【解除】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提交监测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同时说明以上材料向社会公开的情况。自排污者报告之日起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解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确定企业信息公开范围
新环保法由现行环保法的47条增加到70条,主要是增加了第五章,设专章阐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53条写到了一般的权利,即“公民、其他组织有权获得环境信息”,也就是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环保部组织起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分级确定强制性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