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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推进制度建设
1、认真贯彻有关规章制度。贯彻实施《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河南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分阶段逐步加严,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挂钩,由环境空气质量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促进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4、制定应急预案。6月底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四、实施监督与保障
(一)实行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2014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重点任务和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强化考核问责。按照《周口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实施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生态补偿扣款或“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市级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由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