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中国劳动保障部获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出台了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专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了规范;吉林省出台了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及本地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湖南省专门成立了劳动合同法规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清理范围和原则。
各地以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重新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北京市拟订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共5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开展了劳动合同管理现状抽样调查,摸清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底数。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地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专门制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各地积极应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部分用人单位以“转换”“裁员”“买断”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广东省广州市针对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规模裁员问题,规定裁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深圳市启动专项行动,防止用人单位大规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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