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审批权没下放 监查管不放松
解读人: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
从今年1月1日起,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新的调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方式——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这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只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依然通过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行使审批权。
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主要在三方面:一是报批程序,二是报批内容,三是审查责任。报批程序由原来的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具体又分成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报批程序发生变化后,报批内容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相应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由于报批程序与内容的变化,审查责任相应作了调整,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由原来的“二传手”角色,变为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职责——审核把关检查指导
调整用地审批方式后,省级政府的职责,总体上说就是对申报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报有关要求、用地是否结构合理、确实需要、节约集约等。
具体工作上,省级责任主要担负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把关、检查指导:
一是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严格审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中心城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务院;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有关城市重新申报。
二是在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对城市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包括对用地的项目或具体用途、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报批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补充耕地、拟定供地方式以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审核把关。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踏勘论证,以保证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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