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四川银监局获悉,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
《规定》指出,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它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包括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农村小企业或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民入股应具备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地等条件;农村小企业入股应具备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地等条件。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根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社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分享盈余等权利,同时还要承担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等义务。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周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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