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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73条
现行规定更加规范有进步
京华时报:刑诉法第73条在社会上争议最大,有人认为是倒退,您怎么看?(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陈光中:我觉得现在的规定有进步。现行刑诉法就规定有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但没有通知家属的规定,当时立法上考虑监视居住就在家里执行,不需要通知家属,漏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现在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都要通知家属,更加规范化、法制化,与之前相比进步了。与一稿相比也有变化,一稿还规定“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也不通知。
京华时报:监视居住可长达6个月。有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类似于羁押,但是因其不受看守所条例约束,可能导致刑讯逼供大量发生或者“黑监狱”合法化。
陈光中: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也有可能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范,从严掌握,慎重使用。
京华时报:增加的第73条包括很多款的内容,在这个条款上您有什么建议?
陈光中: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上,“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我认为这对被告人有点亏。现在管制多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自由度很大,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准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我建议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半。
京华时报:还有观点认为,第73条暗含将实践中的“双规”“双指”纳入法制轨道之意,您怎么看?
陈光中:“双规”“双指”是党委纪委采取的措施,具有行政性,与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能混淆,完全是两码事。
□关键词·审理时限
相关规定有扩大权力倾向
京华时报:有关刑事一审的审限,增加了“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个条款是否会被任意扩大化?
陈光中:这个规定得不好,有扩大权力的倾向。对一审案件,如果说最高法院一决定,等上半年、一年,甚至于两三年都是合法的,这等于把被告人挂在那儿了,我觉得很不妥当。只能通过以后修改,或通过司法解释,严格限制何谓案件“特殊情况”,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条款。
京华时报:有关争议条款的问题,能否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陈光中:能够解决。从长远看,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
□关键词·第83条
反恐案件程序正义都打折
京华时报:第83条争议也很大,您怎么看?(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陈光中:我个人实事求是地说,这一条我支持,表示接受。原因在于,我国强制措施在通知亲属方面有很大的修改,过去无论哪种案件类型都可以不通知,现在仅仅限制在两种案件。
对于恐怖案件,环顾全世界,在程序正义方面都是打折扣的,例如美国的爱国者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我认为这样规定也不过分。比较敏感的是政治异议人士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我只能说,希望司法当局碰到这种情况,从严掌握使用,应该慎重。但是在立法上把异议人士案件单独分开规定比较困难,毕竟这些案件是极个别的,从严掌握、慎重处理就可以。
京华时报:但有人担心这个条款会导致“秘密拘捕”或无限期不通知。
陈光中:我注意到网络上很关注这个话题。相比监视居住和逮捕的规定,拘留保留了这两种不通知家属的情形,这是因为拘留属于一种紧急性强制措施,在西方相当于无证逮捕。
按照法律规定,拘留的时间比较短,一般最长是14天,在特别情况下可长达37天。这个期限一过,接下来就是逮捕或者放人,那还是要通知家属的。
这样规定是为满足打击犯罪最低限度的要求,是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相并重,现在的规定,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且已经有很大的进步。
□关键词·技术侦查
省级侦查部门领导应把关
京华时报:有人认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会侵犯个人权利?
陈光中: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一直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由于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撑,这种手段的使用存在争议。若没有相关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可能被侦查机关滥用。这次修改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加以规范,规定适用的严格程序,实际上应该是一种进步。而且也符合我国已经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
京华时报:在实践中如何防止被滥用?
陈光中:规定要严格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但怎么严格没有说明确。秘密侦查规定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技术侦查由哪一级批准没有规定,我认为这个要卡得更严,是不是由省一级侦查部门的领导批准?
□关键词·证人出庭
担心法院自由裁量权太大
京华时报:有关证人出庭增加了一些规定,但由法院裁量证人出庭,实践中会产生什么后果?
陈光中: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大约为1%。这次为扭转这种形势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规定称“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我认为,前面的两个前提条件成立了,除非证人无法出庭,就应当传唤到庭。加上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法院掌握证人是否出庭的决定权,很可能导致证人出庭率无法有效提高,实际上会使被告人与证人当庭质证的权利受到很大的削弱。对此我表示担忧。
京华时报: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由草稿中的“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改为“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是不是实质上使强制作证的效力降低了?
陈光中:这个说法不准确。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处罚条款在次序上有个加重的关系,先惩戒后拘留是合理的,如果前面加上罚款,就更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