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诉法奠基人:两种情况拘留不通知"不过分"

2012年03月16日14:1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陈光中 刑诉法 拘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上诉不加刑 刑事辩护制度 监视居住 诉讼化 案件 保障人权

■对话人物陈光中著名法学家,新中国刑诉法奠基人之一。浙江永嘉县人,1930年4月出生,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昨天上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辩护权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引起争议的第73条、第83条等规定并未修改。本报就此再次专访新中国刑诉法奠基人陈光中教授,解读争议条款。

陈光中表示,对于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

□关键词·总体评价

遗憾“无罪推定”未能明确

京华时报:昨天,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您如何评价这次大修?

陈光中:总体评价是肯定的,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不足之处也客观存在。

京华时报:您认为有哪些不足?

陈光中: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衔接不够。我国已经签约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公约》,因此在刑事立法上也应跟进。比如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明确写入。虽然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实际上这强调了法院的定罪权,并非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准确表达。

京华时报:这次的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但有人认为在保障人权上,具体条款调整不大,只是“抽象”的进步,您怎么看这种说法?

陈光中:这种说法不够准确。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保障。

此次修法,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很多问题获得了比较好的解决,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例如: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第二,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尤为重要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讯问,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另外,二审上诉不加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当诉讼化等,都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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