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轫于2003年的个人合作建房计划,虽然至今还找不到成功的先例,但在高房价的现实困扰下,依然像一根救命稻草,被部分渴求“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中低收入者牢牢拽住。岁末年初,个人合作建房的热潮再一次在许多城市蔓延开来,包括成都。
2007年伊始,成都个人合作建房卷土重来,迅速成为各界热评的对象。如果说2005年成都那场合作建房运动尚属前卫,那么到了2007年,时机又是否成熟了呢?
“我们有可能成为先驱”
“他们是‘先烈’,而我们有可能成为先驱。”在后子门二手房交易中心三楼一间看起来有点局促的办公室里,成都新一轮合作建房的发起者刘臧秦踌躇满志地告诉记者。
刘所指的“他们”,应该就是两年前那场不欢而散的合作建房的尝试者们。
2005年1月14日,成都的执业律师王劲夫通过媒体发起“个人合作建房”倡议,其核心思路是:数百、上千家庭自行以成本价集资建房,在房价节节攀高的情况下,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这个倡议短期内就形成了巨大共鸣,响应者甚众,并很快成立了一个“合作建房委员会”开始运作,还给项目取了一个颇有意味的名称——大同家园,意为大家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园。谁知好景不长,仅仅过了68天,首倡者王劲夫再次通过媒体宣布:正式退出成都合作建房组委会。随后,由于主要组织者之间的矛盾,成都首例“个人合作建房”计划搁浅,并很快淡出公众视野。
在刘看来,2005年的那场合作建房运动,无论是政策条件还是市场环境,都不够成熟,因此孤掌难鸣,而现在“天时地利人和”,各方面条件都已相对成熟,搞合作建房的时机已经到来。更为重要的是,现在在运作模式上有了新突破,因此,他认为成功的可能性极大。
“倒过来,把握更大”?
“以前是先设定模式,再找合作者,然后再找产品,而我们现在倒过来了,先推出产品,再找客户,把握更大。”言语之间,刘臧秦不无自信。在他看来,这就是胜算的关键。
抽象的梦想描绘总不如现实的东西实在,更让人信服。因此,刘臧秦在发起合作建房倡议后,着手办的第一件事,就是解决产品开发的第一道坎:土地。几经周折之后,终于在城南华阳觅得一块4亩多的土地。他认为,这是“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我们已经走在全国合作建房运动的前列”。
记者按图索骥,在天府大道末端外,沿山路步行约半小时后,终于找到了该地块。放眼望去,在一片池塘边沿,就是地块所在地,四周遍是农田农舍,在冬日惨淡的日光下,颇显荒凉。但是,按照刘的构想,该地块将修建一栋小高层电梯公寓,总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住房在80套左右,单价约2000元/平方米,比市面价便宜三分之一。
解决了产品问题,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凑足80名左右的合作者。以目前征集的意向合作人数计算,还差一半。
刘藏秦说,征集够合作者后,大家就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招聘专业房地产人员经营管理,随后的运作,一切以《公司法》为准绳,跟市场上成百上千的房地产公司一样。唯一不同的是,公司的股东就是购房者,产品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他看来,合作建房已经胜利在望。
然而,就在此时,来自其他城市同道者的消息,却让人无法乐观。
公司——合作,不能含糊
年前,合作建房在温州率先突破瓶颈,通过“招拍挂”顺利拿到了土地。然而,不久之后,温州房管局公开表态,认为合作建房“有一些做法是违规的,有些地方涉嫌欺诈”,一下将人们心头那点希望的火星浇灭。
这时,刘臧秦也面临着成都房地产业内人士和专家的质疑。一个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这种个人合作建房形式,在监管和规范上还是一个政策空白,如何保证其运作的规范和安全?
刘臧秦认为,这次合作建房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主体是房产公司,一切操作均依据《公司法》。但这一点首先就遭到质疑。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蒋华东认为,这种形式不再是合作建房,只能叫“入股公司建房”,这次合作建房实际上只是借用公司的形式出现的,法人基础、公司的责权利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建房是建立在协议基础上,而不是法人基础上,绝对不能含混“合作”和“公司”两个概念。
蒋华东罗列了一大堆问题:
1、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2、对于可能出现的半拉子工程,大家有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3、房子建好后,如何分配?不同的楼层朝向,怎么定价?
4、合作建设的房子,如何再上市?
……任何一个看似细小的问题解决不好,都可能引起纠纷、诉讼、官司。
因此,蒋华东认为,政府应该对合作建房明确一些最基础的监管法规。比如说,合作建房是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合作者若要购置多套投资,必须进行限制;对于交易的规则、税收等,政府也要明确出来;合作建房的组织机构、章程制定、集资方式及其管理办法、成本管理、风险防范以及房屋资源分配等等,都必须在政府监管下有初步的办法才行,这样才可能使这种住房保障的补充方式之一真正生长起来,实行起来。
专家:缺乏引导
然而,仅有监管者是不够的,在专家看来,当前“合作建房”还缺乏政策规划层面的引导。
合作建房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欧洲,在世界上80多个国家,有10多万个合作组织。在一些国家,它甚至成为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主要形式。为什么在我国合作建房现在连初级阶段都算不上呢?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这些国家在政府政策、规划层面有积极引导。
蒋华东认为,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土地规划、土地税收和其它优惠上,给予一定程度的安排和考虑,同时明确服务对象和内容。有了这个前提,合作建房才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 本报记者 伏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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