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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房产中介难在何处?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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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相关法规尽管并不是很完善,但最根本的问题恐怕还是在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这可能是当前房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泛滥的主要原因。

低买高卖“吃”差价、骗取看房费……这些房产中介领域屡见不鲜的行为,今后将遭到严厉禁止,违规者可能面对“市场清退”的责罚。针对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规则不健全、经纪人员良莠不齐的情况,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矛头直接指向了这一领域中的种种突出问题。

可以说,房产中介容易出现欺诈消费者的各种行为,有一定的先天因素。因为中介的最大优势就是信息优势,其获取报酬也依赖信息优势,他们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是极其不平等的。也正是因为具有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所以一些利欲熏心的房产中介,很容易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而欺诈消费者。

但是,容易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不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可以容忍的。房产中介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时候了。否则,不但消费者会受到巨大的损失,房产中介自身的发展也会走入一个死胡同。

不过应该认识到,如果只是个别或者少数企业出现问题,那说明可能是企业的管理者或者该企业的管理制度出现了问题,而如果某个行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出现了问题,那可能就说明整个行业的制度或管理都出现了问题,而且这才是根本性的问题。

或许有人会认为,我国的房产中介出现这么多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相关的法规滞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早在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肯定了房地产中介的地位并对此作了规范。建设部于1996年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8月作了修订),对房地产经纪人资质、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些法规似乎对房产中介市场没有起到多少约束作用,房产中介仿佛处于一种完全自由发展的状态,对于房产中介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有关部门并没有真正做到依法监管。正是因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房产中介才更加肆无忌惮利用各种不法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

其实,对于房产中介的问题,只要有关部门真正下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去监管,还是可以较好解决的。

尽管现在对于房产中介的监管已经有了一些法规,但有一些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合当前的实际状况,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处罚显然过轻,因为那些违法企业的违法收入可能要远大于罚款。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就起不到警示作用。

不过,现在的相关法规尽管并不是很完善,但最根本的问题恐怕还是在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这可能是当前房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泛滥的主要原因。因此,一定要做到令行禁止,对于房产中介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对于不能严格执法的,还要追究相关监管部门或个人的责任。而且,这种严格执法不能一阵风,而是要作为一种常态。

此外,要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持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政府部门的监管当然重要,但是由于受人力、物力、信息以及知识面等方面的制约,这种监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而对于独立的行业协会来说,其有动力也有能力去维护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因此,想要很好地解决房产中介问题,独立的行业协会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房产中介自身来说,不能存在暴利思想。如果中介费用太高,购房者(租房者)和售房者(出租房屋者)难以承担,那么即便没有担心上当受骗的因素,人们也不愿意求助于中介。如果中介费能够降低,就会有更多的人愿意求助于中介,市场将会不断扩大,中介的收益也会不断增加,那房产中介市场的发展将真正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刘云才 湖北教育学院高级工程师)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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