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食品监管渎职过程中受贿 实行数罪并罚

2014年02月21日14:5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食品监管 数罪并罚 渎职犯罪 食品安全监管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发布会”现场 摄影/胡永平

中国网2月21日讯 (记者 胡永平)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民生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本网记者提问道:“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多发高发,而某些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却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缺失、不到位,这批指导性案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从严打击?”

最高检渎职检察厅副厅长关福金回答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长期化、经营性的特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食品安全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检例15号、16号两个案例均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处理结果上也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第一,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放纵犯罪行为。如检例第16号,2012年3月公安机关立案查办云南杨林丰瑞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油”案后,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5月对云南省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领导涉嫌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查明该局局长赛跃、副局长韩成武食品监管渎职和受贿犯罪。

第二,准确界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检例第15号,王伟昌、陈伟基系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队员,二人负责中堂镇内私宰猪肉的稽查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二人身份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收受贿赂,并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带队稽查过程中,明知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不履行查处职责,王伟昌还多次通风报信,让犯罪分子逃避查处,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

第三,明确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检例第15号,黎达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款,同时,黎达文违背所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黎达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数罪并罚。检例第16号,赛跃、韩成武均因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被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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