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工业管理部门频繁变动 致核立法缓慢无进展

2011年04月07日16:1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核工业 原子能法 核保障 核原料 核安全文化 立法研究 国家核安全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原子能法缺位

目前,我国有关核能的法律只有一部,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另外还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八部行政法规。

关于核能安全规定、管理条例细则、技术性标准等具体问题都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的,而这些更多地只是有推荐性质的指导文件和参考文件,法律层级太低,并且是就某一方面急需的管理内容而制定的。此外,在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材料管制、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核技术应用等方面,立法也存在缺位。《核电管理条例》最早也要到今年年底才能出台。

“在一个行业发展之初,就应该有一部基本法来对它的发展进行规范和指导,可是现在我国还没有这样一部原子能法。”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研究开发部副主任、原子能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郑玉辉向记者表示。

实际上,早在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我国就开始启动原子能法的编制工作,具体是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原核工业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起草。但该法历经27年,一拖再拖,迟迟没有出台。

2010年,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协助其论证起草原子能法及有关工作。“原子能法之所以迟迟无法出台,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郑玉辉表示。

从核能事业的发展来讲,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的核能才由军用转向民用,民用核工业刚刚起步,秦山核电站和大亚湾核电站也才建立不久,从需求角度来讲,主管部门的立法迫切性并不高。另外,在当时,核工业部是主管部门,法律起草工作则由国家科委来执行,业务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对于立法问题有一些意见上的分歧,故而一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核工业的发展有制约的作用,对于刚刚起步的民用核工业可能不太适合,这个事就被搁置了。”郑玉辉说。

而体制改革导致的核工业主管部门的频繁变动则被郑玉辉归为核立法缓慢的主要原因。“最开始由核工业部主管,后来,核工业部变为了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接着又变为集团公司。国务院又成立了国防科工委来主管核工业。”

郑玉辉告诉记者,在2006年时,国防科工委已经起草了原子能法的相关文本,并征求了29个相关部委和单位的意见,得到了反馈意见。“在当时,这其实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机会,但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防科工委变为国防科工局,归工信部管,此事又暂时搁置了。”

同时,他表示,在机构的不断改革中,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出现矛盾重叠的情况,比如仅在核材料管理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国家核安全局、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原子能机构以及其它有关部门都有权对核材料进行管制。而其中的有些机构已经被撤销,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相应地作出修改,如《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制定)规定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但实际上1988年核工业部就被撤销。

“这些都要进行法律上的规制,通过立法来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并由法律强制力来保障。以防一出了事,大家都推脱责任。”郑玉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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