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05月03日11:2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北京市 小企业 创业基地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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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八条 申报服务环境建设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 《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二) 《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支出明细表》(见附件4);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原则要求由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格式见附件5);

(四)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资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登记表、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申请服务环境建设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3、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已投入资金支付凭证;

4、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到位凭证、付息凭证及《借款合同审查表》(见附件6);

5、拟购置设备的询价资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见附件8);

(六)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入驻企业奖励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7);

(二)创业基地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三)创业基地与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

(四)创业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此外还需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具体根据评审单位要求提交);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见附件8);

(六)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五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不定期组织项目申报,并将项目申报通知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及首都之窗等网站公布。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和当年预算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服务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批、监督和验收参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基地奖励项目的单位,应认真核实所申报的入驻企业是否属小型、微型企业,如发现故意虚假申报的,将取消创业基地奖励申请资格,如发现以虚报数据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今后三年不再受理其申请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已奖励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回;已获得认定且情节严重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取消其“创业基地”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

1、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清单

3、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

4、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项目支出明细表

5、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6、借款合同审查表

7、创业基地奖励申请表

8、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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