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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包括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引导性投资入股三种方式。
(一) 贷款贴息
根据项目情况、贷款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企业通过创新融资渠道实际获得的债权融资金额或信用贷款额的2%予以补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原则不超过二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 拨款补助
1、财政拨款补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等项目。
2、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按照年度阶段性目标计划分年度采取拨款补助支持,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200万元。为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所需的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设施以及信息化建设和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资金。
(三)引导性投资入股
主要用于符合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区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申报条件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申报项目须符合丰台区产业政策;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和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一)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及创新融资项目
1、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申报服务平台的服务项目,要求项目单位为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2、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区;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建筑工程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能力投资不得低于10%;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装修和水、电、气等设施投资不得高于50%;预期社会效益显著。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房租补贴项目,要求申报单位为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在创业基地内,且与创业基地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已满1年;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国家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单个企业租赁面积不超过300平米。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3、对申报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项目,要求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区;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丰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与金融服务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信托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要求申报金融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收费标准合理;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服务,且能够提供收费标准显著低于市场同类融资服务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要求申报企业2010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属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范围(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企业注册时间)。对申请投资入股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入资后企业在丰台区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本区。
2、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除外。对超出以上规定的企业,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3、申报项目要求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但要求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 3年,对有建筑工程的项目和GMP认证要求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项目开工时间和建设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以开工证批准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其它项目原则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4、对申请拨款补助支持的项目,要求申报企业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总投资)完成50%(含)以上后,才可进行项目申报。
5、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6、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并已经开始使用及付息。
五、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
1、企业申报。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区经济信息化委将下发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并要求企业报送书面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区经济信息化委进行申报;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街乡镇、功能区进行统一申报。
企业要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2、项目评审。根据项目实施对产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区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通过的项目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从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角度组织审查,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区政府审批。
3、下达预算指标。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资金拨付前,贴息项目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拨款补助项目企业需与区经济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签订合同书。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项目承诺书和合同书进行审查,要求承诺书和合同书相关数据与企业项目评审后的数据原则一致。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4、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区经济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检查考评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拨款后,每半年向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经济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