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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廉洁政治】
2011年6月26日,贺国强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表彰大会暨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讨会上指出,把廉洁政治放到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体现,放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去落实,努力做到干部清廉、政府廉洁、政治清明。
“把廉洁政治放到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这样的提法在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中还是第一次,彰显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明确态度和坚定决心。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召开。会议强调,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本质区别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早在1989年9月1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籍华裔学者李政道教授时就指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需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坚决杜绝腐败。
27【廉洁城市建设】
十七大以来,我国一些城市先后提出了建设“廉洁城市”的计划。
2008年,浙江省杭州市委作出了《关于打造廉洁杭州的决定》。廉洁杭州的目标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党政清廉、干部勤廉、社会崇廉。
2011年7月,广东省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建设廉洁城市的决定》。深圳建设廉洁城市的基本理念为干部清廉、政府勤廉、群众尚廉,基本内涵是廉洁的法治、廉洁的政府、廉洁的市场、廉洁的社会和廉洁的文化。
2012年2月,广东省广州市也提出了建设廉洁广州的目标。
不少专家学者希望,廉洁城市建设能起到示范辐射作用,产生“廉洁岛”效应。
2011年9月,中央纪委副书记黄树贤对深圳市推进廉洁城市建设工作进行考察和调研。黄树贤指出,建设廉洁城市是践行我们党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目标的实际举措,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探索。
28【加强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意见】
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十七大以来,党中央把反腐倡廉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
各地各部门大力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30万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接受教育。2010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命名了第一批50个全国廉政教育基地。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立警示教育基地686个,并且积极推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党校。
2010年,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监察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近年来,各地共建立各类省级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基地2071个。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计制作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字统一标识。
2009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扬正气、促和谐”全国廉政公益广告创作展播评选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廉政短片和公益广告评比活动,在2011年香港廉政公署组织的国际廉政短片评比中,高检院选送的两部作品获得三项大奖。今年,高检院又组织了全国检察机关廉政短片和公益广告的评比工作,共创意制作近2000部作品,部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各地电视台及街头的电子屏幕播出。
29【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010年5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011年1月,集中报告工作开始后,全国共有100多万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其中,中管干部全部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率为100%。
30【加强“裸官”管理】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媒体称为“裸官”。为加强“裸官”管理,2010年5月1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选拔任用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