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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阶段的建设
中国的反腐败开始与国际接轨,源自2003年12月20日签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一公约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林认为,2003年至今的近十年时间,中国的反腐国际合作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中,2003年到2008年是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国惩治了一系列腐败行为,并以党规、政规的方式,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规定,也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了很多法规。
这其中,在刑法修正案上补充的司法解释对于反腐机制的构筑有特别的作用:“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腐败犯罪的法定刑,同时使腐败犯罪能够相对合理轻缓刑罚处罚,加强了反腐败中的人权保障;在立法上,趋缓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中的重刑主义,加强与他国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交流和信任,以利于反腐败领域的刑事法治国际合作;在立法精神方面则更加注重法治文明。”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注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使得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困难也相对减小,一些潜逃在外的官员在这些年陆续被遣送回国。
2004年,美国将中国银行原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遣返回国。这是自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被遣返回国的第一贪官。这个贪污挪用涉案金额达4.82亿美元的巨贪,最终获刑12年。
2008年以后中国的反腐国际合作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针对外逃贪官形成有效惩治并追回损失海外的资产,二是与官员出逃的对象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如西班牙、法国等。
与此同时,反腐败制度的建设依然在加紧进行,廉政法规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在与时俱进。在这方面,针对裸官问题的法规建设尤为密集。
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其中“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赫然在列。这是“裸官”监管第一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对外公布。
2010年5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针对裸官的专门法规,对其重视可见一斑。
2011年两会期间,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11年我国将首次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双边合作最重要
中国推动反腐国际化的努力,也收到了外界的积极反馈。
为了有效地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立,而2006年10月的首次年会便选择了中国。
2010年,在澳门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当选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新任主席。
目前,反腐国际合作正由众多组织协力推进。总的来说,其主体不外乎几类,一是由国际组织牵头进行合作,比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还有区域性合作,比如亚太经合组织等;再者就是双边合作,即国与国之间的合作。
自2006年以来,中国已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引渡条约。但中国与加拿大、美国和英国并没有签署引渡条约。而这些国家恰恰是与中国经济往来较多、腐败官员外逃的“重点”国家。
为此,中国政府尝试从其他途径弥补尚未弥合的缝隙。比如,2010年6月,中国公安部与加拿大皇家骑警队签署了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有关部门还曾经与美国执法机构合作,在中国或美国起诉本国的腐败官员。余振东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被遣送回国。
“在现有的全球权力框架体系下面,还是主权国家在起主要作用,因而现在双边合作是最重要的。”任建明说,从另一个角度看,反腐国际合作也给国内廉政制度的建设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
“公约具有‘软法’的性质,使得中国正在不断地修改法律制度框架,以符合国际公约的建议或要求。刑法修正案有关于犯罪腐败的一些解释,打击海外贿赂,而在传统的中国法律中并不将其视为犯罪。尽管目前我们可能做得还不够主动,但这个过程会使我们的制度更科学。”任建明说。(《瞭望东方周刊》特约撰稿叶雨岑、记者芦垚 |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