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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新修改的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大会秘书处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本次大会结束后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法律委员会审议147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39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88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87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57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39件,外事委员会审议5件,民族委员会审议2件,华侨委员会审议2件。上述议案经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分别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审议代表议案,是法律赋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为了把代表议案审议好、处理好,大会秘书处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处理质量。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代表议案深入分析论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处理方案,改进处理方式,回应代表关切,充分发挥代表议案的作用。
二、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内容。对于具备条件的代表议案,及时补充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在起草、修改和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将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直接作为起草法律案的基础,将代表议案中比较成熟的条文直接吸纳到法律草案中。
三、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活动的参与。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立法调研、立法论证、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活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通过多种方式,保持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沟通;同时加强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共同提高代表议案处理的质量。
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