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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体制的完善、财富的增长、公平分配和保障,需要法制的促进,宪法在其中发挥根本性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贯穿自主、平等、契约、权利等原则,需要一套法治化的规则体系来调整,要依靠法治来对抗权力的不当侵入,用法治来激发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
规范经济制度,是法律体系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分配是一定经济制度施行的直接结果,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制度也表现特定的社会价值、产生相应的社会关系、体现社会中的经济秩序。法律体系的重要功能是确认社会价值、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因此,经济制度是法律体系的规范内容。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行政主导下的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图在于改变原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法律体系的方向因此必须有重大变化,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设计法律体系,而基础性的变化必然是宪法和相关法体系。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条款之下,宪法在经济领域的理念和规范内容随之变化,原来关于国家权力的规定,如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范围、界限、方式等就需要重新解释,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制订具体立法并付诸执行,其中既包括规范政府权力的行政法,也包括规范市场主体间关系和市场规则的民法商法、经济法,市场经济形态下的刑法、诉讼法也要发生相应调整,还要重新建立社会法体系。
1993年宪法修正以来,各级立法机关据此制定了大量具体立法,以规范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私法关系,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形成。但是一些妨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现象还顽固地残存,或有新的问题呈现,如垄断、行政干预、税负和分配失衡、立法缺失和立法冲突、司法不公等。表面上这似乎是具体立法的问题,但根源在于 宪法的规范能力薄弱,不能有效地指导立法、监督立法。宪法应当透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的解释和相关法的进一步完善,明确国家权力的确切构成与作用范围,在完善的宪法体系下,保证具体立法符合宪法的价值与内涵。
总之,法制在促进市场经济方面,无论其已经取得的成就或显示的不足,都可归因于宪法及相关法的作用。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构成及其实施,依赖于宪法和相关法法律体系。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根据中国的社会发展现实和水平,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制订完成,在较短时期内形成了从宪法到几大部门法的法律体系构成。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植根于其深厚的法律传统和漫长的发展历史,法律体系中集中体现了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人文主义的价值观念,以发达的私法法律和程序法律为重要的奠基石,宪法反而是较晚近发展的结果,是对私法法律和程序法治中的价值理念的承认并上升为宪法价值。在中国,从20世纪初建立现代国家、20世纪中叶实现民族解放和独立、20世纪70年代后转向经济建设和民生保障为中心,这一过程体现的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国家政治经济转型,社会发展阶段、地域和民族之间的差异极大,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既无历史经验可依,也不能简单引用西方成果,因此,中国法制选择的是制定宪法、树立宪法的最高法权威,在根据社会需要不断完善宪法的基础上,逐步制订和完善整个法律体系。这就决定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价值及其实施,它们主要根据成文宪法而逐步形成,不断反映社会需要,法律统一的目标尚需时日,明显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在有计划的立法“规划”下逐渐“形成”,根据宪法的内容和价值“形成”了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样的形成过程就具有 以下特点(这也是宪法和相关法体系的特点):极短时间内形成的法律体系,寻求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实需要之间的平衡;法律体系和立法实践主要是在经验中逐渐发展,不是根据法律概念、理论和体系,而经验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宪法和其他法律在互动中完善;法律体系在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期大量新问题通过政策、立法给予解决后而形成,而不是坐等浓厚的法律意识、权利和公正观念、有限政府观念在全社会形成。
由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对其他法律的最高法地位,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必须与宪法及相关法体系互动,宪法要吸收其有益的经验和成就,宪法的理念和规范要指导具体立法的制订、修改与实践,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