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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水性疾病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水性疾病监测网络。为及时掌握饮用水对人群健康的影响情况,实现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科学和有效监管,在部分城市建立与饮用水水质监测相配套的疾病监测网络,对饮用水相关疾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完善和优化城市水性疾病监测点。疾病监测点工作包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性传染病监测、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监测、医院肠道门诊病例监测、学生消化道症状和缺课监测、人体生物样品中肠道致病微生物监测。配置水性疾病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辅助诊断等仪器设备,用于致病菌的检测与鉴定。近期规划建设全国水性疾病监测点(城市)141个。
扩建水性疾病监测数据库。水性疾病数据库由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包括饮用水水质、水性传染病、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相关的流行病学资料等。水性疾病数据库主要用于专项支持软件、应用软件费用与终端录入系统。规划在2020年之前,完成覆盖省、地、县的水性疾病数据库的建设。 开展水性疾病相关监测方案培训、疾病诊断技术培训、监测网络直报培训、症状监测培训和其他监测技术培训和进行病原体分离等水性疾病实验室诊断,确保水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饮用水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省、市、县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普遍不足的实际,从三方面强化建设: 第一,规范和完善应急预案的编制,制定适用于本级行政区域的实用的和可操作的处置预案,并实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第二,改善应急装备和设备,提高应急反应水平。省、市、县装备配备相应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车载发电设备、通讯及摄像设备、水样采集及保存设备。 第三,完善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防护用具、物品、试剂、耗材及其他应急设备的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本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是要充分考虑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并加强信息处理能力。二是要充分考虑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不同环节,监测地区、监测点布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现有功能,实现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共享。四是要与已有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报告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五是要重点加强水性疾病高发地区的监测,为实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水质检测和卫生应急处置的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信息报告、处理和发布系统,在国家层面统一开发,实施分级管理。各省所辖地级、县级归入所属省级平台,并建立辖区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和供水单位基本情况,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环境和地理信息,饮用水卫生监管、卫生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等数据库。收集、整合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数据和突发事件报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法规标准、政策与工作动态等,为决策、管理、研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良好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质卫生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对消毒剂余量、感官性状等指标进行在线监测。直辖市与省会城市按照15万人口布设一个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点;其他地级市按照20万人口布设一个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点。原则上一个城市的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点最低不少于3个。全国拟设置饮用水卫生在线监测点不少于2028个,覆盖人口约3.76亿。建立全国饮用水水质在线监督监测数据监控中心,水质在线监督监测数据统一并入“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相关标准。根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尽快解决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缺乏相关衔接标准和规范问题,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投资估算及近期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估算 本规划总投资估算为82.186亿元。包括水质检验设备投资、水性疾病监测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投资和水质在线监测建设投资。投资项目涵盖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水性疾病数据库和诊断设备配备、水性疾病监测点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建设和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配备七大方面,共22项内容(相关仪器设备的参考配置和投资估算详见附表3-附表21)。 本投资估算是卫生系统内部的饮用水安全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具体实施要按照‘集中建设,统筹共享’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其他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划内容,填平补齐进行配置,实际投资额度应当明显低于本投资估算。
第二十条 投资来源构成 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由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划的投资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建设投资要考虑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需要,科学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 近期实施意见 按照近期目标和指标的要求,着重建立直辖市、省会城市和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居民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解决突发性污染引发的饮用水水质安全问题,保障城市供水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控制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中毒疾病和地方性疾病发生。主要工作内容涵盖: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建设。 ---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水性疾病监测能力建设。 ---饮用水安全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明确责任,通力合作。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特点和工作优势,研究解决影响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件,保证规划目标实现。
第二十三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持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饮用水安全的卫生监管能力。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技术支撑体系。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技术先进国家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技术交流,提高我国饮用水卫生安全检测技术和监管水平。
第二十四条 保障资金投入,畅通财政渠道
各级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将饮水卫生监管、水质监测运行所需资金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地方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投入的资金来源,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社会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作用。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见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新闻机构的作用,把饮用水卫生安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监督渠道畅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者举报投诉系统,设立全国统一的监督电话。营造一个企业自律、行业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新秩序。
省级疾控机构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状况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可检测项目数(项) |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可检测项目数(项) |
1 | 北京市 | 106 | 17 | 辽宁省 | 84 |
2 | 天津市 | 106 | 18 | 四川省 | 81 |
3 | 河北省 | 106 | 19 | 云南省 | 76 |
4 | 上海市 | 106 | 20 | 海南省 | 73 |
5 | 山东省 | 106 | 21 | 内蒙古自治区 | 72 |
6 | 浙江省 | 104 | 22 | 贵州省 | 68 |
7 | 广东省 | 104 | 23 | 安徽省 | 68 |
8 | 吉林省 | 104 | 24 | 陕西省 | 66 |
9 | 黑龙江省 | 104 | 25 | 青海省 | 60 |
10 | 江苏省 | 104 | 26 | 甘肃省 | 60 |
11 | 湖南省 | 104 | 27 | 江西省 | 52 |
12 | 福建省 | 104 | 28 | 新疆自治区 | 44 |
13 | 河南省 | 100 | 29 | 山西省 | 40 |
14 | 重庆市 | 96 | 3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36 |
15 | 湖北省 | 94 | 31 | 宁夏自治区 | 34 |
16 | 广西自治区 | 94 | 32 | 西藏自治区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