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揭煤矿“保护杀腐败:矿主行贿 执法部门创收

2011年04月21日17:1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行贿 煤矿投资 腐败问题 煤矿主 煤矿矿主 煤矿发生 保护伞 煤矿资源 四矿 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矿难背后频出国家工作人员贪腐事件 煤矿行业“保护伞”现四大腐败特征

● 官员入股煤矿多为口头约定反调查能力强

● 不法矿主为获取利益千方百计打通“关节”

● 煤矿“花钱消灾”执法部门“收钱创收”

● 一些单位有令不行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煤矿安全事故背后有没有腐败问题?根据河南省纪委近日的通报,在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间,河南省先后发生的3起煤矿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背后都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入股煤矿,给不法矿主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

矿难背后

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因煤倒下

2009年,平顶山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4.4万元。

2010年,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2728.4万元。

2010年,平顶山市卫东区一煤矿发生“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河南省纪委在通报中指出,在以上3起事故处理中,7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投资入股煤矿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1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张和儒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新华区原区委书记柳玉君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特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入股煤矿

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其中一起重大事故的调查中发现,有职能部门的7名领导干部在煤矿投资入股,投资额共900万元,个人最高投资200万元。在投资入股形式上,有的直接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有的利用配偶、子女或亲友的名义入股;有的以本人名义,但由他人出资入股;有的利用职权直接入干股。这些“权利股”在工商部门不登记,在公司章程中不显示,没有书面协议,多是煤矿主与入股人的口头约定,反调查能力极强。

这名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河南省先后两次清理纠正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但仍有个别领导干部顶风违纪、拒不撤资或暗中投资煤矿。由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煤矿投资入股,公开或暗中包庇非法矿主,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的煤矿有恃无恐,导致矿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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